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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都是免责的正当理由

2021-11-29 21:37:57

前言

日前,发生在四川九寨沟的7.0级地震,再次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作为国内最热门的旅游景点之一,地震势必会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导致旅游行程的延后或取消。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双方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那是否所有的不可抗力都是如此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案例情况


2015年12月17日,李某在XC旅游网购买HY国旅组织和安排的“台湾台北+台湾高雄+台湾花莲+台湾嘉义+台湾台东8日7晚跟团游”旅游产品,旅游者系李某和宋某2人,出发时间为2016年2月6日。在XC网预定过程中,“预定须知”一栏提示载明“旅游者违约: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客户点击“同意以下条款,去支付”链接后完成付款流程。后李某完成订单确认,并通过微信支付交纳了旅游费14360元。


2016年1月21日,HY国旅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合同,李某因故未将电子版合同打印并签字回传,并以此为由主张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未成立。HY国旅则认为,李某通过XC网购买了其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交纳了费用,完成了XC网的订单流程,能够确认李某系认可XC网载明的预定须知后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且李某也认可曾将赴台旅游办理证件所需的照片等材料交给HY国旅为其办理入台手续,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所以,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2016年2月6日,李某前往了集合地点,但因为目的地发生地震,李某告知HY国旅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并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决定取消行程,并要求XC网和HY国旅退还相应费用,均遭拒绝。HY国旅称,当天飞台湾的航班全部正常起飞,其公司也没有收到取消出团的任何官方通知,除了李某提出退团外,其余客人均正常出行。而且,HY国旅已向地接社等支付的费用高于李某交纳的旅游费,没有余款可以退还。


HY国旅为证明实际支出费用,向李某出示了《出团确认书》一份,上面盖有环游假期国际的确认章,载明李某和宋某的团费共计15160元。并且提交了李某和宋某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机票费用共计支出为4074元)、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以及自行制作的费用明细说明表,发票系台湾地区形成,未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李某仅认可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真实性。



判决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订、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本案中不可抗力没有构成对合同履行的阻碍,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李某系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李某在XC网完成了涉案旅游产品的订单流程,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且李某和HY国旅实际履行了部分旅游合同内容,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HY国旅提供的电子版合同未经李某签字确认,但该电子版合同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


虽然按照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但该约定与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相悖,且合同文本系HY国旅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约定有损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当属无效。李某提出取消行程后,HY国旅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李某。HY国旅已经支付机票费用4074元,应当扣除。虽HY国旅没有举证证明截止至李某取消行程时的其他实际支出,但根据实际情况,可知HY国旅确有支出的费用已无法退还,。


关于退还旅游费主体,HY国旅为涉案旅游产品的组织者,XC网并非组织者,故李某诉XC网,属于被告主体,对李某要求XC网退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


最后,。



律师观点


一、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不影响旅游行程,则不应成为一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解除一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虽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但并没有实质影响到旅游行程,比如航班照常起飞、旅行社也未收到旅游目的地或国家旅游局的官方通知等。而像本次九寨沟地震之后,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提醒游客近期暂勿前往九寨沟地震灾区旅游,要求旅行社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灾区,并组织已在灾区的旅游者尽快撤离”的一级安全提示,才会被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因此,旅游者以地震为由提出行前解约,缺少合理性,不能作为免除其责任的正当理由。


二、实践中,旅游合同中关于必要费用扣除标准的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因此需要旅行社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里的“必要费用”往往成为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争议焦点,一方面旅行社由于各种原因很难举证证明“必要费用”已经发生,比如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费用一般是月度或季度结算,游客退团时虽未支付,但将来仍需要支付;出境旅游的,相关地接服务系境外履行,相关材料如合同、确认单等也系境外形成,按中国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外文的还要提供中文译本,举证成本和难度都很大;还有一些费用涉及到旅行社的商业秘密,一旦作为诉讼证据提交,就会面临被公开的风险。另一方面,旅游者见不到“必要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除了机票和酒店等容易证明的费用外,其余的通常采取一概不认的态度。


三、网上购买旅游产品,一般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设定的购买流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以是否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选购旅游产品,整个购买流程都是在网上操作完成的,不需要在线下签订书面的旅游服务合同,但并不代表旅游者和游客之间没有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因为在购买流程中,旅游者一系列操作,比如点击“已认真阅读上述须知”“同意上述条款,去支付”等链接,均表明旅游者已经接受预订须知等内容的约束,而且通过随后的支付团费、将相关材料交给旅行社办理手续等行为,也表示旅游者在实际履行合同。所以,一般来说,当旅游者在网上点击购买并完成付款后,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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