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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能不能完全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022-04-23 22:37:19


     雪灾是不可抗力吗?


先别急着回答

让我们回顾一下

什么是“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经常听说

天灾人祸不可预料

雪灾是天灾

那么?

雪灾属于不可抗力?

嗯~~~~~~~~~

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

下面

还是让我们用案例说话吧








近期,,案件焦点在于雪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予以免责的问题。为此,诉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较量。对于这起雪灾事故,双方都感到委屈,并抱怨道:无论从哪方面讲均无过错,事故的起因纯粹是天灾嫁祸所致,与己无关,拒绝担责。经多次组织调解无效,法庭据情依法做出被告担责的判决。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凌晨,大雪“冰”临城下,来势凶猛,一些地方成了灾,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的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未能幸免。大雪致该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垮塌,致原告梅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原告崔某重型仓栅式货车、原告柯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2018年1月4日上午,,造成停放在棚内的多辆车辆及财物受损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焦点


1

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责任的归责及承担?



案涉专用装卸货棚是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工作场所,属性上属于建筑物,该建筑物坍塌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归结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之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规定,该类赔偿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损害事实上,既包括人身损害,又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责任上,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涉三辆车停放在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内并因该货棚坍塌受损,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予以评析。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损害结果发生是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坍塌所致,尽管专用装卸货棚坍塌是因大雪积压造成,客观上属于自然事件,但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免除的问题。本案中的大雪积压虽是一种客观情况,但不属于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范畴,也没有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的范围。


理由


在现时代科技发达情况下,短期天气预报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高度盖然性,因此,从天气预报中获取相关气象预知信息,采取得力措施进行预防,完全可以消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而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对此未尽最大限度的谨慎态度,采取诸如禁止车辆停放装卸货棚内、加固货棚等有效措施,或者在大雪积压货棚后及时清扫积雪或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倘若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上述列举式或其他的得力措施,大雪积压货棚并导致货棚垮塌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也是可以通过其自主努力补救予以克服的。因此,本案中的大雪积压致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坍塌事件只是一种意外事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故而,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坍塌导致上述三辆车受损结果发生,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坍塌货棚的所有人未能证明其在货棚坍塌事件中具有完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或者证明本案三原告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过错,且三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专用装卸货棚安全性能真实可靠,其将车辆停放在该专用装卸货棚内,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依法推定,被告湖北某有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过错责任,依法对三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

                                 文字胡柏松

                                 编辑|郭嘉华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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