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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三大不同 老病可新解

2022-06-21 18:03:35

上周,我在北京遇到了我的前同事乔和我的朋友小明。我们谈过保险索赔。据说保险很容易结清。
 
乔计划国庆节去滑雪。他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年的意外事故保险.协议内容密集,长达10页,而且有很多技术条款。乔不知道该看什么,保险工作人员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解释,然后付了钱,合同就成立了。结果,乔在滑雪时意外摔倒,摔断了腿。在北京,Joe准备了资料,并提出了解决索赔的申请。但他被告知,滑雪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乔很生气,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的朋友小明有一个客户,王太太,她三年前为丈夫投保了两家完整的保险公司,并提供了额外的住院保险。本月,王先生在第一次因高血压住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在购买保险之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他在投保时拒绝支付赔偿,拒绝赔偿,并立即终止保险合同,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事实上,正如乔和小明所说,在实际的索赔解决中会有很多争议。许多保险公司确实以免责条款和如实通知义务等理由拒绝付款。保险公司的理由似乎也是有道理的。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但问题是消费者不知道那么多的保险条例,发生的许多问题都不是消费者的故意行为,如果允许消费者承担,似乎是不合理的。
 
此外,也有一些非正式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不小心解释条款和条件,检讨投保人所说的事实;一旦出了险,便要付理赔,尽量严格审查,结果发现投保人所说的事实是有漏洞的。这样,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范围,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险费,但一旦被保险人退出,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费,甚至不退还保险费。虽然这是个人现象,但毕竟也会影响保险业的整体印象。
 
我告诉乔和小明,我无法接受他们过去遇到的困难。然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他们遇到的问题有机会申报和获得赔偿。由于新修订的保险法已于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模糊规定。与过去相比,我总结了新保险法的三大变化:
 
 1.新保险法增加了站不住脚的规则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终止合同。
 
如果小明的客户遇到这种情况,现在保险公司无法拒绝支付两年前未能说实话的费用。对于该处理哪部保险法,可能会有一些争议,,旧合同遵循了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最终决定支付保险法。该决策对于许多相关事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二。没有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填写保险单时,可以看到被保险人产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此外,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有人强调,保险公司应迅速在保险证明上表明“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详细解释该条款的内容。没有提示或者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具有效力。
 
就像发生在乔身上的情况一样,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解释免责条款,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基本上不能由乔承担,乔当然可以得到自己的赔偿。
 
 3.赔偿将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作出。
 
新保险法对理赔期限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索赔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经批准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约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这大大提高了保险索赔的速度和质量。
 
此外,新保险法也有其他的变化,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许多空白,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保护了正规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人们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用保险为家庭和个人建造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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