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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拟延长至最长24个月

2021-10-21 20:24:27

4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提交第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其中一项重要修订是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延长至最多24个月。

这是条例第二次提交审议。第一稿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下:“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年或者五年内缴纳累计缴款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达到五年以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累计缴款超过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但是,“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限的规定如下:失业保险基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每名失业人员24个月,累计领取期限为一年或五年以下的,领取期限应少于五年。根据省级规定,关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限的问题,第二审草案第八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累计支付期限达到一年或者五年以下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应当少于十年。

此外,第二次试行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浮动费率支付失业保险费,支付标准在不超过40%的范围内波动,失业保险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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