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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

2022-01-05 22:06:05

第一条除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船载运的货物外,船舶所有人对船长、船员、分销商或者船舶服务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船舶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平均事故,给船舶载运货物造成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赌博责任,除非承运人不可避免地处理:

(1)当船舶航行时,承运人并不使该船舶通航。并没有配备好船员、设备、船舶利润准备充足的物资;

(2)船长或其他船员在接收、装载、保管、卸载或交付货物方面的作为或疏忽。

第三条船舶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平均事故的,承运人对承运人遭受的损害不予赔偿;但是,承运人可以谨慎避免的,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不可抗力;

(二)海上和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事故;

(3)火灾;

(4);

(五)政权机关的命令或者行为;

(6)拯救人命、船舶和货物;

(7)船舶的潜在缺陷;

(8)船长船员或领港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作为或过失。前款第(八)项不适用于国内载货船舶的内河、沿海运输。

第四条平均赔偿的最高限额,以航行后船舶价值、运费、船舶未损坏赔偿为限。前款所称船舶的价值,根据船舶发生平均事故后首次到达港口的情况估算;运费是指平均事故发生时船上旅客、货物和行李的运费。

人身伤亡抚恤金应当优先办理,不受本条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船舶有过失责任,连带责任。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处理康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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