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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规将出 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2021-11-21 05:15:55

汽车保险领域的“高保险低补偿”、“无责任免赔”等广受批评的术语,如驾照期满、执照失效等,可望得到彻底解决,汽车保险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安排”后,中国保险业协会日前发布了“机动车保险示范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9日至11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由于新规定的社会模范作用,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当被问及何时引入该条款时,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新条款最早要到明年才会投入使用,而较乐观的时间将是明年的5月1日。“然而,好事来得晚了。与旧的和新的汽车保险条款相比,相信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执行或提及新条款的实施,因此车主的好时光并不遥远。更改霸主条款或将在这方面受到人们最严厉的批评,可能是理赔服务。然而,如在上车过程中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根据车辆人事保险或第三方责任保险获得赔偿等争议性问题,以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往往陷入每一个合理的僵局,今后在解决这类汽车保险方面的类似纠纷将大大减少。

记者从“商用车保险示范条款”(“意见草案”)中发现,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保险公司过去未支付但有争议的14条免责条款,将原来的5种附加风险扩大到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案文也更加清晰、准确、易懂。对此,河南保险协会消息人士表示,中国保险协会提供的协会条款削弱了免责,旨在提高汽车保险的保障能力。据报,协会章程删除了原商用车保险条款实施中的14项免责规定,如驾驶执照无效或不合格检验“;其他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发生保险事故的,、牌照、临时牌照或临时移动卡。“变更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均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此外,合理的诉讼仲裁费、货物跌落和倒塌造成的损坏风险、车门未完全关闭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对新规则的解释1.为解决近年来商用车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普遍关注的高保险、低赔偿问题,对车辆损害保险的定价和结算进行了优化。“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时被保险人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根据保险时新车的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金额或者其他市场的公允价值,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发生一切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发生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在保险金额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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