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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造成他人受伤 保险公司要赔吗?

2022-02-17 01:55:16

2013年7月17日下午,郝晓人驱车前往新乡市黄河大道八里铺村时,停在路边。然后我想下车打个电话。郝晓仁下车时,没有注意后面的人。结果,刘明光的电动自行车撞到了车门,造成刘明光当场受伤,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刘明光立即被送往新乡市三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12天共花费4176.44元医疗费用。刘明光在住院期间由妻子照顾。他们两人都是新乡市一家制造厂的雇员。刘明光的月平均工资是1890元,妻子的月平均工资是1580元。

2013年7月24日,,认为郝晓仁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明光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外,我们还发现,郝晓仁所有的汽车都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共识,,要求赔偿总额9000元。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被告没有注意开门造成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和晚工减少的收入。刘明光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4176.44元,住院用膳120元,失职756元,护理632元,交通费200元。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刘明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588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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