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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车陷沙滩受损遭拒赔 判决属意外事故获赔

2022-07-18 0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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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远经营着一家公司的腾,想让该公司的员工小刘开着一辆别克旅行车到海边玩,结果赶上了大海的涨潮。小刘开车离开时,车被困在海滩上。这辆车被海水腐蚀了,因为海水淹没了将近一半的车身。腾派车辆去修理,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修理汽车的费用。邓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2日,记者获悉,,保险公司将赔偿腾共66000多元因海水浸泡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

原告

开车去海边,车子被困在海滩上,损坏了。

2011年8月17日,由于业务关系的关系,腾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刘开着一辆别克旅行车到雷山区海滨玩耍。一群人玩得很开心,突然发现海水开始上升。小刘立即提醒客人离开海滩。然而,当他发动汽车离开时,他发现车掉进了海滩,无法走动,但没有向前跑。小刘只好先走了,找人帮忙。

。直到8月18日凌晨2点。那辆车被拖到岸边。这时,将近一半的车身在海里泡了几个小时。车辆被拖出后,无法正常驾驶。小刘安排客户稍后向保险公司报到。原车主腾,原为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5176.05元的机动车损坏险(保险金额为24万元),不包括免赔保险。

2011年8月19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调查,但没有留下车辆损坏记录。同一天,这辆车被拖到车库进行维修。原告花费了2000元用于救助,59005元用于维修。此后,这辆车多次被派去修理,几次维修费用总计近8万元。

保险公司

损失是人为造成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事发后,腾多次前往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车身因海水腐蚀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近八万元。然而,该保险公司在2011年底只支付了540元,然后出于各种原因拒绝支付任何费用。邓多次未能与保险公司谈判,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八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滕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车辆的使用所造成的事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车辆在车辆损坏时处于熄火状态,而不是在使用中,车辆的损坏是由涨潮造成的,这是不可预见的,不是意外,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情况不包括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经]司法判决

这是一次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

在审理后,,原告滕的工作人员认为海水上升并想离开,因为汽车没有在海滩上成功启动,导致车辆被海水淹没,这应被视为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次事故。被告是一家保险公司,决定该车辆是否在使用,。

据案件法官说,原告车辆被淹的主要原因是汽车被困在海滩上。这并不是说原告的工作人员故意不开车离开现场,虽然潮水是定期的,但每天波动的时间不同,而且还受到地理环境、沿海位置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原告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因此,不熟悉事件发生地的涨潮规律是合理的,不属于“应该知道”的情况。被告声称,对原告车辆的损坏是人为因素,没有根据,。

众所周知,海水对钢铁具有腐蚀性.在原告向被告报告案件后,被告应仔细调查车辆的损坏程度,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但被告只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没有留下检查记录,从而无法确定原告车辆的损坏程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以便根据修理汽车的实际费用确定原告的损失。但是,原告车辆的重复维修项目应从与海水侵蚀无关的维修费用中扣除。,保险公司将支付66240元的维修原告的车辆由于海水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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