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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会-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2-08-02 1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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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经过22年的研究,我国终于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势保险的诞生,为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指明了一个更加规范、成熟的方向。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的业务模式、薪酬原则和相关配套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逐步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保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保险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对于这样一种为国家和人民谋福利的保险,我们有必要探索其产生的历史,分析它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探索它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逐步完善它,努力达到社会期望的效果。

第一,强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大力保险的发展历程

强制保险的前身被称为第三人责任的法定保险(或第三人责任的强制保险)。。1984年,、船舶和拖拉机的规定”(国法[1984]27)。由农民个人或共同家庭经营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第三方责任。同年11月3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中提到,为了加快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从多方面加强。其中之一是“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律保险(包括),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利益,解决机动车事故后的赔偿纠纷”。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相继被地方政府批准办理此类保险。为了便利执法和管理,有必要全面实施公共和私人车辆(包括外国人车辆)的第三方责任法律保险。

在1985年5月25日举行的国内保险业务座谈会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提到:“目前,各地要做好两件事:,确保法定保险顺利实施,配合第三方合法保险的实施。”

1988年11月12日,人民保险公司、,要求所有专门从事运输、组织、企业、团体、个人和联营家庭的拖拉机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律保险”,并积极参与“车辆损坏”。否则,道路上行驶的道路、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不得检查进户。

1989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国外国人机动车强制性第三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中国境内所有外国外交和领事机关、中国境内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外国新闻机构和驻中国的商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及其外国雇员,,必须在1989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方责任保险。自1989年6月1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禁止在没有上述保险的情况下行使机动车,不得登记和发放许可证。逾期不续保的,不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1999年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法律保险条例》草案。2002年,全国常务委员会、、。

从1984年到2002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法律保险被提出,持续了18年。在此期间,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采用立法或联合通信的形式,实施机动车第三方法律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尚未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机动车没有特殊的法律保险费率,本期间所提及的法律保险不是机动车的真正的法律保险。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正式建立法定保险制度指明了方向。

我国机动车第三人法律保险制度发展史上的分水岭是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机动车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作出赔偿,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保险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承担法定保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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