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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10阳光保险-商业三者险面对的困境

2022-06-20 2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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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多年。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强烈重叠,强制保险在商业三险管理中的实施日益突出。商业三大风险开始陷入无助和尴尬的境地。

首先,这两个保险责任基本上是一样的。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两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准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险金额方面,除了商业保险外,还有另一种选择。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人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三险只能承担超过交通保险各项目分限额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赔偿责任在交通保险的范围之内,商业三大风险将不予赔偿。因此,对于一般较小的交通事故,支付较强的保险赔偿就足够了。

此外,强保是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可以自愿购买的,因此在两种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且提前支付保险的情况下,有的业主选择只购买交通保险,部分业主选择购买相对较少的商业保险作为购买强保险的基础上的补充。

例如,强制保险实施前保险金额以100000元为限的商业三重保险的所有者,在刚开始实行强制保险时,当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6万元时,购买强险后可以选择5万元的商业三次保险作为补充。由于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已经提高到122000,业主不得选择购买三种商业风险。因此,如果强有力的保险能够满足车主的保险需求,那么商业三保的市场需求必然会下降。目前,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约占大多数公司业务的70%以上。汽车保险作为汽车保险的主要保险类型之一,其需求的减少意味着汽车保险业务的减少。在保险管理不善或亏损的情况下,商业三保业务将再次受到冲击,这必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么,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财险公司又怎能打破它呢?

首先,引导业主走出误解。强保险赔偿的总限额为122000,但据许多人所知,交通事故赔偿在122000内支付。强制性保险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只要超出限额,没有商业保险的,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但由于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稍大,很容易突破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界限。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认识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并作为补充购买商业保险。

其次,设定更合理的保险费率。在实行强保险到实施新保险条款的期间,商业三险的保险费率没有相应调整。2008年新强保条款实施后,商业三险的保险费率略有降低。保险费率水平与保险责任的大小相对应,随着提前支付强保险,商业三大风险的责任实际上已经降低,因此也应降低保险费率,更合理的保险费率无疑会增加商业三险的吸引力。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驾驶员的驾驶年龄、违法记录、车龄、车型等设计不同阶段的费率,为一些高质量的客户建立更优惠的费率,以吸引和稳定一批高质量的长期客户。

第三,扩大一些保险责任。商业保险应该是强制性保险的补充。由于我国实行强保险,商业保险的互补作用似乎不明显。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信息和投保人的实际需要,扩大商业三种风险的保险责任。例如,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细分某些保险类型,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实现强保险的补充,从而减少强保险向商业三重保险的替代。

第四,提供更多的保险附加服务。目前,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险附加服务,如全球救援、汽车俱乐部、免费洗车、维修咨询、车辆更换、新车牌照等。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在提供商业三种保险的同时,能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也可以激发车主的购买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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