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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 是陷阱还是陷阱?

2022-07-19 18:34:54

类=“FN-清除”

问:

不久前,我撞上了行人吴某,花了7万多元买下了医疗费。交通警察部门决定我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我不仅为我的汽车投保了强力保险,而且还投保了第三方责任保险中的商业保险,保险金额远远大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原以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吴某所用药品两万多元,这些药品属于医疗保险药品清单之外的药品,理由是第三方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非医疗保险药品不予支付”。我请教了吴某的主治医生,医生说,两万多元的“非医疗保险药”是合理使用治疗吴某受伤所需的药物。请问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非医疗保险药品”的赔偿吗?

答: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预设了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陷阱。在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最初根据保险限额的约定确定赔偿范围的上限,但又通过限制受害人的吸毒范围来降低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医疗机构确实需要使用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来救助和治疗伤者,显然违反了“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不利于伤者的治疗和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中同意,“非医疗保险药品不予支付”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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