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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主勿擅自改变用途 否则车险理赔会吃亏

2022-06-26 0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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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的改变将涉及有关保险的保护效果。“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风险大幅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擅自经营用于家庭使用的机动车辆,并违反规定超载,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满足了拒绝赔偿的条件。

对于载客的汽车,保险公司认为只有一个标准可以区分是“营运”还是“不经营”,即是否收费、收取费用、是否有利可图、是否经常性或意外行为,以及是否可以忽略长期或短期行为。也就是说,所有的机动车通行费都是载客的,都构成了“运营”。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但应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一车。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的使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情况。同时,专家也指出,乘客不应轻易收取“黑色租金”,因为风险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赔偿损失,损失将由业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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