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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知识:机动车事故无责 保险公司也赔偿

2022-03-09 2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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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在驾驶过程中,被告甘因车辆制动失灵而失控。在躲开车辆行人的过程中,他与行驶在车道上的汽车和行人潘撞在一起,造成潘先生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确定,干安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和潘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甘开事故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张开汽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由于进行了赔偿谈判,,要求被告甘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原告的侵权人,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机动车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内给予赔偿”,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只要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不论机动车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足的部分是由于事故双方分担了责任。在本案中,Gan的车辆和Zhang的车辆由保险公司为机动车辆的第三方投保。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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