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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醉酒驾驶的保险责任

2021-08-01 20: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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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醉酒驾驶属于交通保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丽桥镇,被告王某从南到北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适合孙从东向西骑自行车,卡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中山受伤,两辆汽车受损,孙在医院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应负全部责任,孙不负责。孙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和他的雇主马龙赔偿360000元以上的各种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支付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本人是一项义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我单位马龙公司承担;由于刑事问题,精神损害救济基金不应承担。

被告马龙辩称,王先生不对酒后驾驶负责,也不负责赔偿。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通保险条例,王先生酒后驾车,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应适当确定事故的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这次事故中犯了严重错误,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Malone关于它不负有责任的论点没有得到充分证据和充分理由的支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承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然而,被告人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127.5元的罪名将被告判给北京龙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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