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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车辆投保必备自燃险

2022-06-16 2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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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或不明火灾事故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原因是汽车损坏保险,而不是自燃保险。不久前,。

2004年4月23日,嘉定市刘路678号发生火灾,XX公司承保的车辆严重受损。,发现火灾原因是汽车照明线路故障,点燃了汽车包装材料的纸箱,并扩大为火灾。公司随后委托上海沪广客车厂维修事故车辆,共支付48940元修理费。

当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了。被保险人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火灾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然而,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拒绝通知中给出了理由:“贵公司不投保自燃保险。”

,发现保险双方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下车辆的损失不负责任”。(六)不明原因的自燃和火灾。同时,自燃损失风险也被列入保险公司的保单中,。因此,。

事实上,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环境因素、车辆改装的原因、与车辆相关的零部件老化时间长。汽车自燃和不明火灾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夏季炎热的季节,几乎每天都发生在高速公路和高架公路上。因此,车辆自燃损失的危险性有其独特的价值。当然,车辆损坏的风险没有保险,特别是在新车自燃的情况下。

近日,,由于张先生购买的东南牌钻石旅行车自燃原因不明,,裁定被告汽车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80000多元以上。

今年7月,张先生以257800元的价格在上海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旅行车。2005年6月12日下午1点左右,张先生驱车从家中(通州市北星桥)前往亲友。当他经过通州市三湖镇红星村中心区时,车着火了。虽然他被救了,但还是被烧死了。

事件发生后,卖方委托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查明车辆燃烧火灾的原因。结论如下:1、底盘上附着的易燃性干杂草在工作高温状态下被排气消声器总成的催化转化器点燃,进一步扩散和影响发动机仓库内的附件和燃油管路,引起火灾,最终导致整车燃烧。由于大部分电路已被人为破坏或丢失,无法进行调查和分析,因此无法完全排除因电路问题引起车辆火灾的可能性。

然而,原告张先生认为这是被告委托的评估,结论不确定。

: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按照规定维护和使用车辆,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突然被烧毁,虽然路边有杂草,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交通。被告委托的鉴定程序存在缺陷,原告不予批准,鉴定结论本身不能确定车辆自燃的原因。因此,。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车辆本身有缺陷,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有不当和过错,原告或被告不能推断原告或被告有过错,则应适用公平责任。根据损失分担理论,原诉人和被告可以分担责任。在此基础上,。

虽然张先生赢了官司,但诉讼程序很复杂,过程很紧张,时间和精力都花了。如果你可以选择,显然应该投保自燃保险,同时也要避免这些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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