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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工作总结-投保车险需次日生效

2021-11-08 03: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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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一辆新车。同一天,她到保险公司办理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原保险单。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屈小姐意外地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她是完全负责的。考虑到她买了汽车保险,她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但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单规定保险期限从2010年5月17日开始,2011年5月16日24:00到期。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第二天的00:00保险制度,没有在保险期限内,所以没有索赔。曲小姐上了法庭。经审理,,屈小姐投保后,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的,应当经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同时,:“依照本法订立的合同,应当立即生效。”因此,当库小姐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和签发保险单时,双方应建立合同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虽然保险公司在第二天0:00起涉及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但保险业指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有条件或一段时间内就合同的有效性达成协议”。因此,第二天00:00保险制度实际上属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条款的有效期。

应当指出,附加有效条件或生效条款的前提是有关条件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与库小姐签订合同时,没有在次日零时谈判确定启动保险制度,也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而是单方面确定保险期限并将其打印在保险单上。因此,保险制度在第二天,在最后一天,不属于有条件或有时限的条款,而只属于正式条款。同时,:“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免除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从第二天零时起生效的制度实际上使保险公司免除了一定的责任,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有些人认为购买保险后,一切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这样的。特别是,在签署保险单时,应注意说明生效时间的因素,如保险的生效日期和期限。被保险人完成并取得正式保险单时,如果对这些要素的表达有疑问,投保人应当积极与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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