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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复投保交强险该怎样理赔

2022-01-23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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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交通运输中心向江西省某城市的财产保险公司和某县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两种机动车交通保险风险。被保险人在湖南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双重保险效力上存在差异。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认为重复保险是有效的,两种交通保险应当按照最高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某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先在市保险公司,投保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每辆机动车只需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投保一次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保险”,原保险合同有效,后一项合同无效。县保险公司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在110000元以内与市保险公司分担责任。

:目前还没有明确禁止同时支付两强保险的法律,因此这两家强保具有法律效力,并裁定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在11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

那么,重复保险对强保险的影响是什么呢?保险公司应如何解决重复保险的索赔?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与两名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每一保险人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按其投保金额与被保险人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要求每一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比例退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对于基于损失赔偿原则的财产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因此,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双重保险合同也有效力。但是,在保险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信息告知每一保险人,每一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风险保险所涵盖的保险的价值

对于风险保险所涵盖的保险的价值,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的保险价值是指受害人在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认为双重保险是有效的,因为对他们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强制风险的最大限度,保险应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限。笔者认为,强制保险只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基本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只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部分赔偿。如果我们想用强制保险取代商业保险,以获得超出限额的赔偿,这是不符合强制性保险制度的政策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强保险所涵盖的保险价值仅限于其最大价值。强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责任保险应当规定赔偿限额为保险人责任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超过赔偿限额的赔偿要求;其特殊性在于一般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而强保险的赔偿限额由国家规定。

重复保险效力的确认

如何与保险公司解决索赔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保险法”的适用应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根据“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中心投保的两种强制性风险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必须按照强制保险的最高金额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首先,在对保险所涵盖的保险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保险不是对受害人损失的无限赔偿,而是以其最高赔偿金额为限。第二,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禁止同时支付两种强制保险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双重保险行为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每一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两种强制保险的赔偿同时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

总之,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110000元的死亡和伤残赔偿应由两家保险公司承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50%,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每一保险人按比例退还保险费;在交通事故中,超出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其余责任应由双方根据责任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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