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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宽泛的免责条款弊端

2021-07-19 0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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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人,我既没有房地产,也没有很多积蓄,我能负担得起的钱还不到8万元。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花了3万多元。我投保的5万元保险显然未能满足转移风险和受害者赔偿的需要。我不知道如何处理其余的赔偿。”

刘先生在二环路开了一辆Oto汽车撞死行人后,,他别无选择,只好与记者打交道。

根据有关规定,奥托汽车的第三方保险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最多只有5万元的第三者保险可以支付多少?业主无法支付剩余的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受伤害的第三者会向谁要求赔偿损害的费用?这就是你所能做的吗?

是否应废除广泛的豁免条款?

保险公司不应制定广泛的免责条款,也不应严格限制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清华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系陈炳正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表示,机动车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是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使受害者不受机动车车主经济补偿能力的限制。第三人伤亡赔偿与司机是否饮酒并无区别,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不免除醉酒驾驶责任。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有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费。即使实施了这一计划,司机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因为受到行政和法律制裁而被宽恕,但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这就是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所规定的。

目前,很多三种风险都有豁免条款,例如酒后驾驶或注射毒品、肇事逃逸、无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不符、二手车转让不办理三险通知手续等。当司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险公司不接受,受害人应得到的经济赔偿将转嫁给司机或车主。受害者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以支付这些赔偿,即使当事人受到法律或行政制裁,受害者仍然得不到任何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客座学者关义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设立三种汽车风险的初衷是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的经济救助,避免因车主或司机的经济补偿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赔偿或及时治疗。不得剥夺受害者就司机的某些侵权行为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受害者不能因上述豁免而受到惩罚。他认为,第三人保险的免责条款太多,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

关义生指出,根据第三人保险条款,“车辆转让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这三种风险只对购车人有效。”然而,在许多人的交易习惯中,人们往往认为汽车可以转移和交付,并且没有通知汽车驾驶过程中的三个非常重要的风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车主和司机无法进行赔偿,受害者将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在许多国家,强制第三者保险并不是与汽车一起进行的,汽车的转让应当伴随着附在汽车上的强制第三者保险的转移。

为什么不承保高风险呢?

,被保险人可以购买保险金额在五千万至一千万之间的第三方保险。

但被保险人告诉记者,“我去保险公司买了20万元的第三方保险,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由于市区车辆数量的增加和事故频率的增加,许多租户已经意识到,车辆运动现在更危险,并且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应该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这种过度的补偿对普通人来说是不可能的。为了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一些司机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愿意支付更高的保险费来购买金额为200000或更多的第三方保险,这可以客观地转移较高的赔偿风险,并且大大提高了对受害者的赔偿的经济可能性。这是一项应特别鼓励的行为。虽然拒绝保险还没有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保保险?

关义生破除了这个谜团。“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理论上有三种风险,从五千万到一千万不等,但仍然存在一种高风险不保险的现象,这主要是从控制赔偿金额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购买大量保险的人一般有较长的驾驶时间或驾驶技能不高或车辆较老,风险较高。高风险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补偿率很高,所以保险公司会从风险补偿的角度拒绝向消费者出售超过200000元的三种风险。在北京、上海等相对发达的地区,200000元的人身伤亡赔偿是非常普遍的,甚至更高。

关义生说,现在存在的一个紧迫问题是,事故发生后,谁来预付医疗费用?谁来承担随后的医疗费用(在法律得出最后结论之前)?这是一个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生命安全问题。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你能指望政策性的非营利保险机构吗?

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通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必须提前支付的原则,无论第三人是否有过错,所有人都必须支付。这是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这可以说是群众的一件大事。然而,目前我国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能否提前支付,条款是否对车主公平已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陈炳正说,新的交割法与保险公司的赔偿制度存在冲突,使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利润,使业主承担经济损失。

机动车辆第三人法定责任保险是一种单独的非营利性保险制度。关义生认为,由于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和政策性特点,其经营主体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因此,设立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门是交通管理部门最有效的选择之一,从而彻底改变了许多保险公司经营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局面。此外,它没有严格限制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范围和免责内容,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死亡提供物质保护,同时经营成本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保险产品不应该有利润要求,同时也减少了代理手续的开支,从而降低了保险费用。

通过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保险管理机构或在交通管制部门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可收取合法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费,并可为机动车辆设立庞大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基金。该基金不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笔巨额资金可以为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这也将有利于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后伤者及时救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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