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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险货物灭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I)基本保险
1.火灾、爆炸、闪电、冰雹、风暴、暴雨、洪水、地震、海啸、沉降、悬崖塌陷、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害;
(2)因碰撞、搁浅、暗礁、倾覆、沉没、脱轨或隧道倒塌而造成的损失,码头碰撞、搁浅、暗礁、倾覆、下沉、脱轨或隧道倒塌造成的损失;
(三)装货、卸货、再装货时,因包装质量差或者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4.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分摊共同海损的费用;
(五)发生上述灾害、事故的,货物的灭失和为救助或者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混乱引起。
(2)综合风险
除基本保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振动、碰撞、挤压造成的破碎、弯曲、凹陷、断裂、开裂或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损失;
2.因振动、碰撞或挤压而损坏容器(包括密封件)而造成液体货物泄漏的损失,或因液体泄漏而导致储存货物腐烂和变质的损失;
(三)遭受偷盗、交付损失的;
4、按照安全运输条例,遭受降雨造成的损失。
二.责任的开始和结束
保险责任从签发保险证书和从发货人在出发地点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地装运保险货物到在当地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地的保险证书所指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起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在被保险人货物到达后未能及时提货,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应延长至收货人收到到达通知后最多1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