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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工作情况-自发“组团”买保险并不是购买团险

2022-04-24 2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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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职工以单位名义组织购买团体保险的情况。然而,由团体保险引起的纠纷也继续出现在媒体上。因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团体保险时,应从概念上厘清一些概念,更多地关注保险公司为团体保险所设定的条件。

团体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经济补偿方式经营的一种保险。它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自愿原则实现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获利。团体保险以团体保险为保险对象,其功能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花费医疗费用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或者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失去收入来源后领取养老金。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误解团体保险,认为团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把“团体”作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对象,所以似乎是被保险人自己拼凑在一起或者暂时找了一个单位挂断。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他们必须了解保险公司为团体保险设定的条件。

第一,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是正式的法人组织,具有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的会计核算。第二,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总体平均健康水平,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与工作的在职雇员。第三,就参加团体保险的人数而言,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的雇员比例不得少于75%,绝对人数不得少于8人。

因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团体保险时,要注意保险公司设定的条件;此外,投保人必须合理,不要因出现低费率而被吸引到盲目保险,必须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并注意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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