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保险溯源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2020-10-27 01:26:39

Class="fn清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港口、沿海港口和内陆港之间,以及内陆港口与内陆港口之间,负责通过航道向另一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我国沿海和内陆地区的货物运输进行了区分,采用了不同于国际海运的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的有计划部署、运输单证为不可转让运输令、货运单应跟随船舶,不能转让,不能用作跟单信用证的单据。承运人实行全过失责任制度,对船员在船舶驾驶和管理中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有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并颁布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水路货物运输条例”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单是水运货物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每月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按月签订散装货物运输合同。对于其他需要交付每月装运计划的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每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将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散装和非计划散装运输,运单为运输合同。”如同意托运双方不需要就合同事项达成协议,则可采用每月装运时间表代替运输合同。托运人实际办理托运手续时,也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分批向承运人提交提单。根据这一规定,有两种形式的水路运输:一种是每月货物运输合同,另一种是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的散装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和计划外的装运。就每月货物运输合同而言,还必须签发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有季度、半年、一年的运输合同,也有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

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按照货物的基本条件和双方约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货运单,承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加盖承运人的日期印章,并订立运输合同。货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用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表面证据,承运人对货物在卸货港的灭失、短损或损坏负有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灭失,否则短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免予因果关系的事实。同样,货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并将货物交付记录的收货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