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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社保局-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四类人身保险产品

2022-02-08 2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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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险公司在开发和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开发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寿险产品;

(2)以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为实际考虑,按照自己的法律和国家发展战略的方向,开发寿险产品;

(3)以保险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开发出具有突出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化和数量大的规律。

二是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以下人寿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正规人寿保险产品和终身寿险产品,应注重对消费者死亡风险的保护规划,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护水平。

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定期人寿保险产品、终身人寿保险产品费率的确定,区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吸烟状态等条件进行差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当以消费者的长期生存给付、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和为消费者提供长期可持续的生存和养老服务为重点。

(3)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注重就医、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不断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独家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扶贫战略和国家发展的其他重大领域。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生存保险应在保险单生效后五年内支付,每年支付或部分支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所付保险费的20%。

(二)通用保险产品和投资挂钩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当具有不定期、非固定的附加保费和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的功能。保险公司不得设计通用保险产品,不得以附加保险的形式投资于关联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保险合同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受到损害的被保险人的护理需要为条件。

(四)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

(五)在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应当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责任保险费,产品的定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明确,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的特点。保险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及相关产品宣传资料不得包括“财务管理”、“投资计划”等。

(七)保险公司合并销售产品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资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是“保险产品组合”或者“保险产品计划”。

四、、设计个人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措施禁止在一段时间内申报新产品,,认真追究公司总经理、精算师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出发地:全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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