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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险理赔案分析

2021-12-02 0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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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玉州区的陈某收到了这封信。 汽车保险 结算86847.80元,高兴的是,虽然他们的货车损坏了,但得到的索赔,损失并不大。令陈先生惊讶的是,仅仅几天后,保险公司就来要求陈归还索赔。陈不满意,不退货,保险公司会把陈告上法庭。

,判决陈将保险赔偿返还保险公司,为什么陈的保险赔偿又飞走了?

结果是这样的:陈买了一辆大卡车来运输货物,卡车买了保险,也就是陈是被保险卡车的主人。不久前,陈在莲南高速公路上开了一辆大卡车。不幸的是,他与甘的一辆卡车相撞,损坏了他的大卡车-甘卡车及其货物,并使当时在船上的余先生受伤。

交警部门进行了事故鉴定后,陈的卡车在事故中位居第二。在明确事故责任后,陈在交警的领导下,与一辆卡车的车主和伤者余达成了调解协议,交警部门发出了交通事故的调解书。由于陈的卡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函向陈支付了86847.80元人民币的第三方赔偿。但是,在收到付款后,陈没有向甘卡车所在的公司和作为第三人的余公司支付赔偿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强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78670元,在第三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8889.34元,在第三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8889.34元,在两项责任范围内承担87559.34元,对强制保险范围内的公司承担2000元,对第三人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公司承担83636.80元,对两人承担85636.80元。这两起案件的赔偿总额为173196.14元。

两项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扣减181000元,交付赣州一辆卡车的车主和受伤者余某,并根据两项判决所确认的陈某发生的被保险货车交通事故,履行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收到的86847.80元的保险赔偿属于多重索赔部分,应退还给保险公司。

在收到保险公司的退款通知后,陈先生认为他的卡车也被损坏了,应该解决,所以他忽视了保险公司的退款通知,。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因机动车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人员、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个人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是第三者、公司和余,由本保险合同给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车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或者直接赔偿受害人的保险费”,此外,依照保险单附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性质确认有关的证明材料等规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认为陈作为保险的所有者,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根据调解声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陈86847.80元,没有任何问题。在收到和解后,陈应给予第三方,一家公司和余,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据此,.80元的保险赔偿退还给保险公司。

由此可见,车主为自己的汽车购买第三者保险并不难,所以有需要在透过有关法律程序取得索偿后,及时向第三者提出申索,而车辆损坏亦应及时向负责人士提出申索。因此,陈的货车损坏赔偿应由甘卡车的车主承担,而不是由第三方赔偿86847.80元。至于尚未解决的陈先生,,以取得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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