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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情形下处置不当//云南楚雄律师马勇

2022-06-28 01:58:06

案例简介

2007年10月16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就广州某办公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电缆电线由A公司提供,B公司应对A公司供应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费用B公司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因B公司原因导致前述材料丢失、损坏的,由B公司负责赔偿。

2008年1月初,我国南方数省遭受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雪袭击,广东省为重灾区之一。当时,上述办公楼項目已基本完成地基基础施工,即将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所需大量钢筋已运至施工现场并交由B公司保管。根据广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施工惯例,B公司本应将现场钢筋及时挪至钢筋梱内以防止钢筋被雨淋而受潮锈蚀,但B公司因人员不足并未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特大暴雪袭击时,B公司在场施工人员措手不及未能及时对暴雪在施工现场的钢筋进行覆盖保护成将其挪至钢筋棚内。该场暴雪持续了数日。暴雪过后,A公司和B公司共同清理现场并清点损失,A公司发现其提供的部分钢筋已锈蚀无法继续使用。A公司认为,特大暴雪虽为不可抗力,但如果B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尽到其应尽的妥善保管之义务,暴雪袭击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正是因为B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才导致钢筋锈蚀无法使用;此外,暴雪袭击时,B公司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钢筋,B公司的不作为是导致钢筋受损的重要原因,B公司应对A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协商未果后,A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施工,要求B公司賠偿其钢筋损失48.6万元,并提供了钢筋损失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施工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钢筋等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负有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賠偿责任。因此,对于B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的钢筋损失,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今B公司掊偿A公司钢筋损失48.6万元。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承发包双方意想不到的亊件,对于该类事件双方应首先判断是否可归结为不可抗力。另外,法律及合同条款虽规定如发生不可抗力可免责(注:前提是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免资范围仅应也只应包括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且该等义务即便采取其他方法或措施也无法完成。如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掐施而未采取,只是消极应对,则因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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