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n 知识解读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主要是自然现象,譬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某些社会现象譬如战争、、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一、不可抗力的排除情形
法律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6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
第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0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譬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遇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需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刑法考点:不可抗力
1.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3.分类: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无法采取避免措施;二是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例如,甲驾驶渡船摆渡客人,突然强台风降临,甲无法正常驾驶而翻船,客人溺水身亡。 甲虽然自身有一定的避免能力,但是强台风导致的灾难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是不可抗力。
【注意】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例如,李某下车去小卖部买烟,没有熄灭发动机,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八岁儿子说: “不要动,我马上回来!”李某刚出小卖部,看到儿子驾车已失控,撞死一人,自己也无法靠近。 李某在下车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n 习题演练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 )(2010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33题)
A.货物的合理损耗
B.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灭失
C.货物因自然性质形成的损耗
D.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