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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2-04-09 19: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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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后,一线城市以及部分热点二线城市一大波楼市限购政策来袭,使得很多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购买能力,对于那些已经签了合同但未履行完毕的购房者来说更是影响巨大。

就拿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杨女士来说吧,2016年年底,杨女生选中北京顺义区旭辉26街区的一套商办房屋,并在12月交了70多万的首付款。今年初,北京商办房屋限购的传言越来越多,杨女士开始催着中介网签,但直到3月26日北京正式出台商办类项目限购新政,杨女士也没等来网签通知。杨女士由于失去购房资格,将面临不得不退房的窘境。


那么,限购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责任怎样承担呢?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等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城市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而且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大要件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可是这么多年以来,针对楼市过热,咱们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国家或当地政府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这种情况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允许当事人以国家或当地政府新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购房者;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可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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