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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2014(保费测算)

2022-04-18 2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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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品组成: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2.产品形态

谁能保:出生满30天-65周岁

怎么缴:趸交、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

保多少:1万/份,以保额分红会长大

保多久:终身

缴多少:具体根据投保年龄、缴费年限和领取祝寿金的方式而定

保什么:

    1)身故或全残保障:基本保额+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即时保额20%×(基本保额+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来决定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 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 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详细产品内容以本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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