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要求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但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浙江省还需要不断探索研究。
巨灾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理赔金额巨大,甚至造成保险公司破产。巨灾保险因涉及面广且可能同时发生,很难实现个体间风险转移。巨灾保险只能更多体现在年际间风险转移,即“多年积累,一朝使用”。但巨灾保险如大量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则面临财政资金绩效考评问题。
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依靠车险维持,寿险公司又过度依赖理财型保险,对巨灾风险数据积累不足。我国也没有对巨灾保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控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巨灾保险相关技术人才缺乏,在预测、评估巨灾损失,设计适当的保险产品方面无相关经验,也无法合理厘定费率。
我国再保险市场较小,不足全球的1%;国际再保险在国内虽有业务但价格昂贵,保险公司在承担巨大风险时无法合理将风险对外转移。保险市场资产证券化仍然空白,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未发挥出来。
2016年浙江省保险深度为3.84%,而同期世界平均值超过10%。再加上我国保险业普遍存在参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民众更不愿意参加保险。此外,由于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人们对政府救助形成依赖,出钱购买巨灾保险更是难上加难。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立法。二是加强宣传,培养群众参加保险的意识。三是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购买巨灾保险。
建议探索巨灾兼顾大灾的保障方式,政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保险条款设计重点保障巨灾,平衡因大灾造成的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失,使理赔概率提高、理赔范围变广,参保与理赔保持动态平衡,使政府可承受、民众有积极、保险公司经营可持续。
除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外,应更多挖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避免仅关注保险某一功能,特别是仅关注资金融通作用,导致政府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甚至套取财政资金,最终使巨灾保险的意义和效果大打折扣。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罗亭林,全文详见《浙江财税与会计》2018年第2期“工作研究”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