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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达视阙|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交叉场合,合同解除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2022-07-30 23: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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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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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交叉场合,合同如何解除,要么由当事人选择,要么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解决。 前者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后者依形成诉权路径而非依形成权路径,实现合同解除目的,更利于确保法的统一性、安定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平妥当性,值得提倡。

《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场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这种场合解除权的发生同样不以过错或者归责事由为要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该如何终了,从比较法观察,存在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另外一种做法, 则是以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债务当然消灭,另依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理论(或者说风险负担规则),认为对待给付义务亦归于消灭,进而认为合同当然终了。 


我国司法解释要求情事变更场合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采取了形成诉权的路径。 这种法政策的抉择,可谓与我国《合同法》的立场保持了一致。 


案例分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5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永泰佳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凤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馨平,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三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成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代表人:崔成效,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永泰佳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东市三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锦江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朝鲜商业会议所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确认书》明确载明三登火力发电站建设项目由于牵连到2013年底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采取的措施已经无法继续推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显失公平。(二)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17年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永泰公司截止目前接收的案涉设备价值仅为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相同)311.7638万元,永泰公司已付货款1600万元,远远高于其已接收设备的价值,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内容,案涉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丧失了在中国境内使用、买卖的价值,现因朝鲜政府行为导致永泰公司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设备转让合同》应予以解除。综上,永泰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永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永泰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三份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判决问题。(一)朝鲜商业会议所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确认书》只能证明永泰公司与其在朝鲜的合作方之间的合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本案中三江公司与永泰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无涉。就三江公司与永泰公司的合同关系而言,永泰公司在朝鲜投资所可能遭遇的情形属于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永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清点、接收及运出设备,在延迟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突发事件,永泰公司不能据此抗辩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永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永泰公司提交的该份《确认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二)永泰公司委托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已接收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设备价值仅为311.7638万元。本案中,永泰公司与三江公司在《设备转让合同》中对设备价款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合同标的的价值。因此,永泰公司单方委托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并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

、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文件的下发时间早于永泰公司与三江公司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的时间,亦应属于永泰公司在签约前所应知晓的投资风险范畴,不能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

综上,永泰公司认为其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永泰佳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弘磊

审 判 员 任雪峰

审 判 员 沈红雨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晓旭

书 记 员 吕梦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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