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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来袭,揭秘工伤认定书相关事项

2022-05-02 2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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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因为工作受伤之后我们可以申请工伤,工伤认定书被弄丢了可以重新补办吗?接下来有关“工伤认定书丢了还可以补办吗”的相关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只要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附:


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受伤害经过简述:


  20XX年12月15日上午10:20分左右,XXXXX公司机制车间员工XXX,在车间工作台修理XX机时,由于地面有油,不慎滑倒在工作台,肘部受伤,当时送往XX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受伤


  申请人地址:XX路XXX街道XX号XX楼


  邮政编码:55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X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X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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