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投保知识 >交强险“互碰自赔”2月1日起实施

交强险“互碰自赔”2月1日起实施

2020-11-29 04:58:19

据中国保监会了解,从2009年2月1日起,中国保险业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财产损失互撞自赔机制”(以下简称“通知”)。所谓“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是指当汽车之间发生轻微碰撞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所有业主都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而不必往返于对方的保险公司。

赔偿限额少于2000元

据了解,“互撞自赔”的处理机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汽车相撞,各方投保强险;二是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辆财产和船上货物),不涉及车辆以外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车辆损坏金额在负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0元);第三,由交警或者当事人自行决定,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谈判。(四)双方同意采用“相互接触、自我补偿”的方式处理双方的责任(包括相同的责任、主要的责任和次要的责任)。

通知指出,发生事故的,业主应当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告,通知交警按照危险场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在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和固定损失。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业主应当根据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受理”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等文件,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报案时,要注意保险公司对风险时间、风险地点、事故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方面的解释。

通知强调,如果符合“相互接触和自我赔偿”的条件,事故双方应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原则上,任何一方的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相互碰撞和自我赔偿”的办法,并按一般赔偿案件处理,即车辆损失低于2000元的部分,应当在强保险的支付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损失应当按商业保险的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力量保险相互碰撞赔偿规则”(2008)的有关规定。

对固定风险损失的需求较高。

目前,当交通事故是双方共同的过错时,业主必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位保险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相互联系自我补偿”实施后,将大大缩短结算时间。车主第一次报警,打电话给自己的保险公司,就可以弥补损失处理事故,不再需要等保险公司两家公司都命令损坏人员到场。在具体的支付中,无论是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都不再需要提前还款,这就避免了车主在提前付款后要等很长一段时间,索赔才能到达账户。

然而,在实行“相互接触、自我补偿”之后,对固定损失的风险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此外,如何判断事故现场的财产损失赔偿不足2000元也是一个问题。中国保险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为防止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简化的汽车保险理赔程序欺骗索赔,保险业除采用行业内信息共享的方式比较查处事故外,、、,加大对欺诈性赔偿案件的处罚力度。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