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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情解析 教您如何避免车辆保险理赔风险

2022-01-05 01:50:24

案件简介

合肥企业将在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车辆的强制性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驾驶员驾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对事故协调中,公司及其驾驶员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此后,该企业以调解协议中载明的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遭拒。。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否直接作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予以索赔及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部分超出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27万余元。

法律分析

(一)对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许多人认为协议具有一般民事协议所没有的特殊强制力和强制执行权。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其性质仅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其限制对象仅限于当事人。由于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方,因此,未经保险公司明示同意,该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与被保险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对未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负担进行审查,并对保险合同纠纷提出合理的抗辩。

(2)保险事故损失的认定及保险赔偿的计算。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各种保险的保险责任。只有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和保险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第三人责任保险主要是车辆的第三人责任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设立的一种保险。准确界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和计算保险费具有重大影响。目前,规范交通事故侵权人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其中,,详细规定了受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侵权人在人身伤害时应承担的义务。。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进而判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对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在法律范围之外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问题作出判断。

Reminde法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作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已经普及到普通百姓的家庭。在日用车辆日益增多、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如车辆碰撞、维修、保险索赔等。在处理此类问题和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准确理解侵权法律规范,正确认识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法估计赔偿责任,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保险结算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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