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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产品重名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

2021-11-26 19:48:35

日前有媒体报道,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从产品名称上看不清的财产保险产品的规格,然后寿险业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因为产品数量众多,这些不断创新或天生的寿险产品不可避免地以相同的名称出现,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这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也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据一位有银行保险公司部门的人说。

专利保护机制不完善

人寿保险产品有几个名字?虽然没有明确的行业数据,但从行业描述和直观查询来看,记者对7700多个注册产品的更名概率有了初步的经验。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记录产品查询页面输入“安康保两份完整保险”,该网站将分别搜索包括太保人寿保险、英泰人寿保险、百年寿险,他们的名字是安康两份完整保险,英国大学安康宝两份完整保险(股利类型),百年康保两份完整保险,申报时间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2012年11月14日和2013年3月27日,网站将分别搜索三种产品,包括太保人寿保险、英泰人寿保险和百年寿险,它们将命名为安康两份完整保险(股利类型),申报时间分别为7月21日、2012年11月14日和2013年3月27日,2011年11月14日和2013年3月27日。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提交的7774产品表中某保险公司分类的68家寿险公司中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有一批以“康宁”命名的产品,涉及中国人寿保险、安邦人寿保险和昆仑健康保险,如国寿康宁常病保险、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安邦人寿保险和昆仑健康保险等其他保险公司,如国寿康宁常病保险和国寿康宁人寿保险(2012版)。安邦康宁定期大病保险、昆仑康宁健康保险有限公司康宁短期集团大病保险,这五种健康保险产品的申报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不等。

在一些人寿保险公司,新产品将在调整原产品期限、付款方式、担保内容等条件后更名,而不是使用原产品的“品牌”升级到2.0版或3.0版。

一家银行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一家银行保险公司也曾发生过类似情况,在升级原产品后,将原名称改为另一个名称,表面上显示了该产品的相互联系或连续性。

在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部门经理看来,这种现象在银行保险市场上已不再令人惊讶。“毕竟,每个人都想用象征吉祥的词语。”事实上,类似的产品名称也是许多因素的结果。

一方面,从保险企业的角度看,原产品术语改为新产品名称后,有利于新旧产品的销售;同时,保险公司要区分不同渠道的产品,也要调整原产品的名称;此外,在保险业中,产品同质化和专利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是不同保险企业产品更名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合伙人也可能对产品的命名产生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希望他所代表的保险产品是排他性的,届时保险公司将考虑更改原始银行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将其重新命名,以满足银行的期望。上述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门披露.

因此,公司现在将考虑在命名产品时推出一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的名称将使用相同的词语,以保持产品的连续性,并可利用区域分支机构内的不同类型的保险。

更名不利于品牌形象的建立。

事实上,中国保监会对产品命名规范有基本要求,人寿保险的命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文字为“保险类别”(设计类型),附加保险名称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上“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在名称中标明“集团”字样。如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独家产品名称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文本“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但是,这不足以防止产品名称的相似性,特别是在产品名称在日常开发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使用的情况下。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在外部客户,都只使用特殊的词来缩写产品,因此,虽然机会很小,但客户仍然可能听到可能实际上属于不同名称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且这些产品的性质可能不尽相同。”

一位中国保险公司的保险部门人士说,与财产保险产品的命名相比,寿险产品的命名要规范得多,但市场上难免会出现更名。

2011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寿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除依法与公共利益和强制保险有关的保险种类外,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型寿险种类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类型的保险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更名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产品名称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在这方面,银行比保险公司做得更好,”该银行表示。近年来,银行已将理财产品的相关商标注册为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金融品牌,很少有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注册商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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