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公司推销员的误导,客户在支付第二阶段保险费时少付1.2元,然后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客户没有按照合同全额缴纳第二笔保险费,超过了付款的宽限期,保险合同已经到期。日前,,。
2010年3月,周买了一家公司的“人寿保险”。由于空白保单没有具体说明保费,推销员告诉周支付1535元(全额保费是1543.2元)。周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按照推销员的指示存了1535元。当推销员向保险公司开出保费发票时,他发现周支付的保险费较少,所以他为周补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满后,销售员没有清楚地告知周某保险费的确切金额。次年3月,周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存入该账户1540元(再加上1542元的账户余额),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相比,相差1.2元。由于周的账户余额低于保费金额,保险公司无法将保险费转移到保险费到期时,但保险公司并未催促周在随后60天的付款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也没有通知周,支付的保险费是不够的。周因病于当年八月去世,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周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解决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周未按照合同全额支付第二笔保险费,超过了付款的宽限期,保险合同已经到期。
。
说:
:
本案涉及合同法附带义务和告知保险法义务的认定和适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款的规定是合同法的附带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分期付款的客户,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费支付前提醒保费,在支付日期后,重复支付,即履行合同所附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