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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猝死 意外保险能不能理赔?

2022-08-02 18:07:19

现年47岁的胡天宇可能从未想过,他所在单位支付的带薪假期之旅,本应是胡放松的好机会,但出人意料的是,这趟旅行已经结束,成为胡士泰的“杀生之旅”。

他在温泉时突然死了。

去年八月,胡天宇和他的同事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海南岛休闲旅游。以防万一。出发前,由单位委托组织的旅行社为所有参加旅行的人为保险公司购买了综合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当旅游团于晚上9:00抵达海南时,酒店工作人员突然发现,晚上9:00,一名男性客人仍躺在温泉池里,男子完全沉浸在水中,工作人员感到奇怪,于是他问,结果发现该名男子昏迷了,于是赶紧把他救了出来,尽管在一夜救援之后,最后的救援是无效的。我是胡天宇!

据了解,温泉池水深80厘米,温度约41°。到现场检查后,当地公安机关的刑侦技术人员和法医得出结论,排除了杀人、的可能性,死者没有病征,结论是“猝死”。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

突然,那天晚上,胡天宇在上海的妻子张芳(化名)接到电话时突然感到一阵晴天霹雳,然后赶往海南处理后果。负责这次旅行的旅行社也第一次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员赶往当地。在电话中,保险公司刚刚说:“等公安机关确认这个结论。”当公安机关认定死亡原因为“猝死”时,保险公司立即声称“猝死”是由疾病引起的,不属于事故保险的保护范围,因此拒绝支付赔偿。

丈夫葬礼后,为了证明胡天宇的猝死不是由病引起的,张芳还是忍住了悲伤,四处走去,把胡天宇的全部病史(根据社会保障病历卡)和同事向警方作证,证明丈夫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导致“猝死”的疾病。

张芳认为,“猝死”不仅包括由疾病引起的“猝死”,也包括由不明原因引起的猝死和意外死亡。有可能是由病理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突然死亡”。根据丈夫死亡前的实际身体状况,很明显不可能找出“猝死”是由疾病引起的原因,所以丈夫的“死亡”是突然的、意外的、非生病的,应属于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死亡。“如果被这种洗温泉冲走的人的突然死亡不是意外,那么你要死什么样的人才是意外呢?那你的保险公司就太容易赚钱了。”张芳兴奋地对记者说。

虽然张芳已经提供了这么多的证据,但保险公司仍然相信张芳不能证明被保险人胡天宇属于“不病突然死亡”。2009年10月,保险公司发出了拒绝支付的结算通知。

酗酒致死?

不幸的是,今年1月,张芳和另外两位保单受益人,即他七十多岁的岳父和十几岁的儿子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安慰她死去的丈夫。

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认为突然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不是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这是一个狭义的理解,在被告提供的豁免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辩称,当时被保险人胡天宇喝了很多白葡萄酒,酒店已发出通知,明确规定饮用后严禁泡温泉。然而,胡天宇没有听从酒店工作人员的建议,坚持温泉池温泉。酒店工作人员在警方调查期间所作的声明以及死者在人工呼吸过程中散发出的强烈酒精气味证实了这一点。

保险合同所称事故,是指由外部、突发、意外、非疾病和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是直接和单独的原因。不过,胡天宇死了,是因为喝了很多白葡萄酒后下到暖池,所以胡天宇的死不是保险合同规定的意外,而是一次猝死。

从医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潜在自然疾病的突然发作和恶化而造成的快速死亡”,而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身体因非疾病而受伤的事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虽然保险合约的豁免条款并没有就“突然死亡”达成协议,但第(12)项规定,“现有疾病的急性发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猝死的原因在猝死之前是找不到的,所以一般认为猝死是由内部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外部原因造成的。

员工证言能被接受吗?

原告的律师否认了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这张照片。原告说,被告提交的旅馆证明和暖池的警告标志在晚些时候已经更改,以便免除赔偿责任。虽然胡天宇那天晚上确实喝了白葡萄酒,但那是从下午5点开始的。到晚上7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休息,正常的症状已经恢复正常。根据泳裤和游泳眼镜的变化,在温暖的游泳池里死去一定是个意外。当时,在大量抢救死者的照片中,没有所谓“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他本人是一名酒店工作人员,他的身份决定了他保护酒店的倾向,没有出庭作证,公安机关的真实记录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接受了这一事实,所以他的证词是假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就死者是否死于酗酒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被告保险公司建议,由于受害人是在没有身体解剖的情况下被直接火化的,因此无法再确定他是否因自己的原因而死于猝死。

那么温泉中的突然死亡是一场“意外”吗?

,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同意“突发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范围或豁免范围,因此应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豁免条款中约定的“现有疾病的急性发作”来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受益人原则上承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范围的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被告,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死亡前的所有病史,并完成了证明被保险人没有潜在疾病的初步义务。但是,随着身体的火化,被告不能再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声称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一种潜在的疾病引起的,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至于被告的论点,即被保险人没有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在饮用后进入温泉池,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饮酒后在温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也没有。即使被保险人在喝了不确定数量的酒后确实泡在温泉里,被告也未能证明这是被告免除的理由或被告所承保的意外伤亡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因。

今年10月,,被告应支付约定的130000元意外伤亡赔偿金。

法官的意见:无法反驳和败诉

顾权,

一般认为,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或人体重要器官引起的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突然、快速和非暴力死亡”。一般来说,猝死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学以外的其他因素。猝死不能等同于疾病死亡。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发现被保险人因潜在疾病死亡;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遗体火化之日,保险公司未向原告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原告不同意公安机关验尸的,没有明确向原告或者公安机关提出验尸请求,而是赞同公安机关的猝死结论。正是这种认识剥夺了被告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是由潜在疾病造成的机会,并最终败诉。

保险专家:不应拒绝猝死。

在计划生育中,事故保险往往是由财务策划人首先推荐的,因为其保险费用最低,保险和索赔一般不受性别、工作、年龄等因素的限制。然而,当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突然或意外死亡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习惯性地将死亡原因归类为疾病所致。对于这种“习惯性”拒绝赔偿,保险受益人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只要材料准备充分,这类案件就更有可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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