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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获赠意外伤害保险 理赔出状况

2021-05-15 21:29:23

据报道,2012年9月,长春市民张某在献血中接受了由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人身意外保险。一个多月后,张女士遭遇交通事故,她想到了保险,在索赔时遇到了麻烦。

9月5日,张女士前往长江路献血屋,为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个月多以后,她从夜间乘车回家,在路上撞上一辆私家车。在事故中,张女士昏昏欲睡,被送往医院。

据医生诊断,张女士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经吉林长春司法鉴定,左额硬膜下血肿被认定为10级残疾,而该名女子召回了人身意外保险,于是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在电话上,保险工作人员没有解释无法补偿的具体原因。Zhang女士说,由于当天事件路段交通灯和监测设备的故障,交通警察部门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方。目前,。治疗费用由张女士本人支付。

在长江公路的爱心献血室,工作人员说,,但不知道确切的索赔业务。

记者七号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人员说,负责人不是负责人,要经过调查才能回答。

8月8日,记者来到平安保险吉林分公司结算部门。张女士的情况适用于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但张女士的十级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的,不是人身事故伤害保险的残疾认定,不能依靠索赔。

此外,李征说,张女士应该依靠她手中的残疾评估,找到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保险公司来解决索赔。据李征介绍,如果张女士想要获得意外伤害伤残保险的赔偿,她需要到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评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评估标准,而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公司的理赔也是有条件的。

李正说,只有责任方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才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可以确认责任方,保险公司将只对差额负责,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在这方面,律师认为,部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张璨女士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向司法部门提出索赔前的鉴定,但工作人员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部分的陈述,是不合理的。律师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有保险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对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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