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投保知识 >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保车辆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保车辆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2022-03-22 01:06:04

类=“FN-清除”

机动车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基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附加保险中,有全车盗窃险、玻璃损坏险、停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设备损失险、车辆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辆货物跌落责任险和不可扣减的特殊保险。(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确定:新车的购买价格(包括购车附加费),保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同一类型车辆市场上新车的购买价格减去车辆使用寿命的折旧),折旧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扣除一年,不计折旧一年以下,但不超过新车购买价格的80%),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的赔偿程度。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买价格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以保险金额为限: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买价格的比例予以赔偿。保险金额为新车购买价格的,按照被保险人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并对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给予全额赔偿。鉴于被保险人车辆部分损失的概率远远大于全损的概率,为保证被保险人的风险,建议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保险。(二)第三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当根据自身所面临的责任风险的大小,并按照条款规定的等级确定。(三)被保险人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承担一项或多项附加风险。具体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参照保险单的规定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