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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22-07-13 0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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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这种保险可分为两类:陆路运输保险和陆运全险。被保险人货物灭失的,依照保险单的其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I)陆运保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暴、雷击、水灾、地震和自然灾害,或在驳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运输工具脱轨或接地、着陆、下沉或碰撞,或因隧道坍塌、悬崖坍塌或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的救助、预防、减轻损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陆运的所有风险

除上文所列陆路运输保险责任外,本保险还对因运输中的外部原因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受保货物损失负责。

二.不包括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因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质量差或者数量少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点和市场下跌,以及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公司战争险条款中规定的货物陆运责任的范围和除外,以及货物运输罢工风险条款的条款。

三.责任的开始和结束

本保险对“仓库到仓库”负有责任,并应自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装运地点(包括与正常运输过程有关的陆运和水运驳船)移离仓库或仓库时起生效,直至货物被交付到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受款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场所,或被保险人用于分发的其他储存场所,如果没有交付到上述仓库或储存场所,被保险货物将到达最后卸货60天的车站。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果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并影响公司的利益,有权拒绝赔偿损失。

(一)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货。被保险人货物发现有损失的,应当立即向保险单规定的检验和结算代理人申请检验。发现全部保险货物短损或者明显损坏的,应当向承运人、受托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取得损害证明。如果损害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责任造成的,应以书面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应延长时效。

(二)对于承保责任范围内有危险的货物,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货物的灭失。

(3)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原始保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英镑代码单、货物损失证明、检验报告和索赔清单。对于第三方责任,还应提供有关信函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或文件,以便从责任方收回。

五.索赔的时限

本保险索赔的限额,自被保险人货物在最后目的地站卸下车辆时起计算,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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