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投保知识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运输保险贸易术语(一)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运输保险贸易术语(一)

2022-03-15 20:46:17

类=“FN-清除”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是为解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国际规则,以避免或至少减少因各国不同解释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往往不了解对方的贸易习惯。这会导致误解、纠纷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成本。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发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后来于1953年、1967、1976、1980和1990年被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目前在2000年版本中得到了补充和修订,以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应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销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所出售货物(“有形商品,不包括“无形商品,如计算机软件”)的交付事宜。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是误解。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运输合同而非销售合同。第二,人们有时错误地认为它定义了双方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国际商会一直强调的那样,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处理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仅限于几个非常明确的方面。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当然有必要考虑完成国际销售所需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国际贸易的完成不仅需要一份销售合同,而且还需要一份运输合同、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份融资合同,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其中一项,即销售合同。然而,当事人同意使用特定的贸易术语时,这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例如,当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这两个术语时,他只能通过海上履行合同,因为根据这些条款,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则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此外,跟单信用证所需的单据将不可避免地取决于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第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对当事各方规定的若干具体义务,例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供处置的义务,或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当事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货物进出口的清关、包装货物的义务、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义务。虽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执行销售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涉及销售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例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转让、违约的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豁免。应当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打算取代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的标准或商定条件。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涉及因各种法律障碍而产生的违约或豁免的后果,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加以解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向主要用于跨境销售和交货,因此是一套国际性的商业术语。然而,有时在纯粹的国内市场上销售货物的合同中也使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这种情况下,A2、B2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规定当然是多余的。

第二,为何有需要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断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的修订引入了交货承运人(现为FCA)一词,以适应海上运输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装运前在陆地上的某一地点运输,在那里货物被装进集装箱内,供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继续运输(所谓联合运输或多式联运)。

在1990年的修订中,与卖方提供交货凭单的义务有关的条款允许在当事各方同意以电子方式进行通信时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文而不是纸面文件。毫无疑问,为了使“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切合实际,其起草和表述一直在改进。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在两年的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通过国际商会全国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对修订草案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这次对Incotenns的修订过程中,ICC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用户的比以往更多的反馈。与ICC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户之间的通信结果相比,Incoterms 2000的版本与Incoterms 990相比似乎变化不大。原因很明显,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已经得到世界的认可,因此国际商会决定巩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全球认可,并为了改变而避免改变。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尽力确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国际贸易的实践。新版本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实质性改动:

1.根据FAS和DEQ条款处理清关程序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2.按FCA条款装卸的义务。

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者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和正式的改变,并充分考虑了自1990年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家组(专门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户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所收到的咨询意见。

四.销售合同中的订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鉴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时被修订,合同各方如果打算在销售合同中订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必须明确说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参考版本。例如,在标准合同或订单中引用较早版本时,如果不引用最新版本,就会引起争议,即当事方是否打算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或较早版本。希望使用“国际贸易术语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规定,合同应受“国际贸易术语汇编”2000的约束。

五.新术语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所有术语被划分为四种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是“E组”(EXWORKS),指卖方只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准备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意思是要求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卖方不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运和装运后发生的额外费用;第4组“D组”(非洲发展新议程、DES、DEQ、DDU和DDP)是指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付目的地国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与“国际贸易术语汇编”第990条一样,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汇编”中,各方在所有条款下各自的义务列在十项中,卖方在每一项中的地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相应地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