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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保局-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等交强险仍需赔偿

2021-12-26 0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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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强制保险法定免责的法律问题,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无证驾驶保险赔偿的法律分析”的文章。然而,,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仍然需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格式条款中对可疑利益的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险赔偿与不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应因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毕竟保险公司是商业企业而非社会救济机构)而给当事人(尤其是一向被称为“强”的保险公司)带来人为的经济损失。法官应“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即使法律存在漏洞,法官也应站在中立人的立场上,综合立法意图和相关文件规定,力求填补法律漏洞,才能真正实现立法意图。法官不应该像律师那样绞尽脑汁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首先,强制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性保险制度,不同于国外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强制保险受害人直接索赔保险金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这是强制保险的中国特色之一。

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该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构成“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订明交通意外受害人可直接申索保险。该条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依据是交通事故的强制性和法律性。由于交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保险公司有必要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但是,如何补偿呢?对谁?。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直接赔偿受害人。该条例仍然继承了“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要求强制保险赔偿的权利,但不给予受害者向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赔偿的权利。相反,它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受害者的权利。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强制保险直接索赔方面最大的差异。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条例”均未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因此,不难得出结论:保险理赔程序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质的区别,这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质的区别,即:“被保险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受害的第三人一般应当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的第三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或无意地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强制保险的受害人有直接申领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所谓的“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及时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受害者应该享有上述强制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权益”,这是牵强的。虽然许多学者早已对此提出了批评,但在修改法律之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只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直接负责,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直接负责。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结合被保险人自身的行为来确定。被保险人负责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但是,它并不影响受害人根据侵权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否适用轻、轻的民法理论原则?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的限度内予以赔偿。“只要机动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辆当事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机动车当事人有过错,因此,根据轻、轻民法理论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受害人而言,根据第七十六条,即使受害人本人有过错(无故意),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根据轻民法关于举重的原则,被害人应当得到赔偿。问:机动车造成的故意交通事故怎么办?此时,汽车方面必然有过错,根据这一理论,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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