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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团险员工出意外要及时报案

2022-06-01 2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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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已经为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一名雇员在雪地中死亡。一年多后,企业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保险公司以保险不及时为由拒绝索赔,死者家属提起诉讼。经听审,,被告保险公司不说明申报期限的条款,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责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费十万元。

萧河北省的一个人是这个城市一家工业公司的雇员。2006年12月26日,工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集团保险合同,为企业员工建立个人综合保险。本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7日的零至2007年12月26日的24小时。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的工业公司,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分别向其他被保险人发布保险信息。2007年1月3日,2007年1月3日,位于河北省大城县赵福桥桥下的萧因雪路受伤。医院的医疗无效。2008年10月22日,肖氏生活的工业公司被报告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为此,肖的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

被告的保险公司提出,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某一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然而,两者都没有履行其及时沟通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同意索赔。

结合事实和相关证据,。2007年1月3日,肖在保险期间死于降雪。三位原告都是肖的合法继承人,他们有权向被告主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肖氏工业公司向被告投保时,被告没有明确说明保险期限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意外死亡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保险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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