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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车均保费分析指标失真问题的分析

2022-06-23 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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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平均保费”是衡量汽车保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分析指标,受到业界的广泛重视。。然而,随着引文的广泛使用,对系统“平均溢价”分析指标失真的反映也逐渐增多。因此,笔者进行了探讨。

指标和问题的使用。

近年来,特别是在大力保险实施后,一些地方监督员通过统计信息系统进行场外分析,往往会觉得指数的低值与现场监督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与保险机构的市场分析讨论中,人们也感觉到指数所反映的情况与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符。例如,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2009年6月和11月,全国财产保险市场车辆的平均保费仅为2566.6元和2541.25元。然而,该指标是预先为系统设定的,并没有引起场外监督和分析的太大重视。由于指标价值偏低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汽车保险市场的运行、风险、滴、漏等原因造成的。,特别是2008年中国保监会第70号文件出台后,汽车保险市场的秩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从制度所显示的“平均汽车保费”指数来看,市场正在改善但不明显。因此,笔者进一步探讨了平均保费制度的形成过程。

指数“失真”原因分析

研究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平均车辆保费”分析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现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存在一个特殊的“平均车辆保险费”分析指标。根据计算结果,实际选择了“票据溢价”与“承保车辆数量”的比例。,车辆平均保费计算公式为:车辆平均保费=×100%。该公式有三点:一是平均保费的计算限于车辆保险;二是平均保费中的汽车不包括拖拉机及电单车;三是保费收入是指保费所依据的季度报表所显示的保费收入(不包括保费及其他收入)。

,主要原因有两个:

首先,两项指标在口径上存在一定差异:前者是业务统计口径,后者是金融统计口径,这将对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不大。第二,承保车辆的数目与承保车辆的数目有很大的不同。原因是统计资料系统选择的承保车辆数目,应该是每间公司计算的承保车辆数目。但是,强保险实施后,市场上出现了同一辆车不属于同一家保险公司办理商用车保险和交通保险,同一辆汽车交付保险与商用车保险处理时间不同步,同一家保险公司对商用车保险和交通强度保险采取不同的保单号登记等情况。

上述现像对同一间保险公司的统计数字并无太大影响,但若将各机构的统计数字加以总结,便会出现有关车辆数目的重复统计数字。例如,同一辆车在A公司投保强力保险,在B公司投保商用车保险。当计算平均保险费时,汽车被计算为两辆车。“稀释”自行车的平均溢价,使指数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目前,该制度所计算的“平均车费”更像是“单平均保费”,即每辆汽车的平均保费。

改进建议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不能通过汽车收取保险费。基于这种情况,并考虑到交通保险的实施,道路上的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风险。在交纳强保险、再保险商用车保险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保险强保险,只有商用车保险车辆,所以投保强保险的机动车数量基本上可以代表机动车的实际承保数量。

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了2009年6月和11月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平均汽车保费指数,计算结果分别为3757.72元和3793.45元,高于统计信息系统中2566.6元和2541.25元的计算值。重新计算与监督中提供的信息是一致的。

因此,建议对该制度设定的“平均车辆保费”计算公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利用当期机动车辆保费收入与投保的机动车辆数量的比例,更准确地反映车辆保险的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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