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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社保局-自杀是否可以获赔?

2021-07-12 23: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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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意外?

事故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中的案例

农民妇女A为投保人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总金额达80万元以上。有一天,A的家属B去保险公司报案,说甲在自己的果树上喷洒杀虫剂时不幸中毒,死于无效的医院抢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举报后,认为案件重大,另一方涉嫌欺诈,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杀人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查明死因,公安机关委托四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四次司法鉴定:一是委托J省甲级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由于家属拒绝解剖死者的食道,A身份查验中心只提取死者的胃、肝和其他部位进行检查。结果表明,大鼠胃组织、胃内容物、肝组织和心血中均不含农药。第二次委托一个B身份查验中心进行身份查验。结果表明,甲胺磷农药在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肝组织中均有检出。第三次委托C鉴定中心对甲胺磷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死者胃组织中甲胺磷的含量为3.23ug·kg-1。第四次委托D鉴定中心对死者的中毒路线进行法医鉴定。检查的基本材料是B鉴定中心的结论,鉴定结果是死者被口服农药杀死。

保险公司还单方面委托E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对法医文件的审核发表了意见,称“死者很可能被口服有机磷农药毒害”。根据这一认定结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中毒的原因不是意外喷洒农药造成的,因此决定拒绝赔偿。一家人不听话,向法庭提起诉讼。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另外30多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虽然案件最终是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的,但案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是典型的。

(一)保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本案件的关键是确定被保险人A的死亡原因是否由事故引起。在死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和案件的公平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比较原则,,并引入了许多适用于证据的规则,,法官在审理保险诉讼纠纷时往往存在两个极端倾向:要么机械地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原则,要么让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或以保险公司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为理由,将全部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

作者认为,这两种方法是有偏见的,也是不充分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必须坚持“若干规定”第七条的立场,即除法律明文规定外,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关于保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思路:

首先,确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的,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声称合同关系已经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的一方,应当对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是否履行合同有争议的,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有争议的,主张代理权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确认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变更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出的保险合同以变更后的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变更的事实也必须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证明。当然,如果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撤销等为由拒绝赔偿,保险人应当为保险合同的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为解决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应当就与理赔申请有关的事项提供有关证据。然而,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证据,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不应简单地遵循适用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证据分配原则,而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具体而言,要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能够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确定损失的性质、原因、程度等。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第22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提供损失证明的义务,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重要思想,以及平衡的思想和观念,当然应适用于保险合同诉讼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保险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而只需提供“他们能够提供的证据和资料,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即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此处的“表面证据”的范围,不得超过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范围所需的信息,以及根据一般情况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信息。

在实践中,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往往有客观证据支持,不会出现太多的纠纷,纠纷往往是事故的原因。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按照通常的理解,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合同中关于承保风险的协议采用风险条款的方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何种具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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