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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险信息网-第三者责任险

2022-02-17 2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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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车牌是不小心的,应当认真对待第三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只能在道路上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目前,“临时车牌”的政策对车主越来越熟悉,但申请临时车牌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以下案件值得我们注意。

案件简介

2011年3月25日,王小姐在湖北武汉的一家汽车4S店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同时,,有效期15天,至2011年4月1日。同一天,王小姐从保险公司买了电梯保险,保险公司给王小姐发了一张汽车保险卡。除被保险人、号码和机动车信息外,保险凭证还规定,承保类型为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与临时号码牌相符。保险卡右下角用黑体字表示,保险责任范围限于武汉。王小姐没有为汽车的第三者责任投保强制保险。

第二天,王小姐委托她的朋友孙某某开车到湖北省黄石市取车牌照。孙某某在去车牌号的路上与詹素素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詹素索当场死亡。黄石区交通大队发布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孙和詹对这起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孙和詹的家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受理情况达成和解,孙某的赔偿金额为290000元。作为这个家庭的主人,王小姐和孙和诸如此类于2011年4月29日向湛旭一家支付了290000元。在赔偿完成后,王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和解申请。保险公司向王小姐发出拒绝通知。王小姐不满,并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宗涉及普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和解案件,基本事实比较清楚。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保险责任的空间范围,即风险地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I)风险地点是否在保险责任区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区域保险责任范围应与机动车辆的适用范围相一致。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的范围有争议,因此有必要了解新车临时牌照的登记情况。:“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只能上路。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暂时上路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证。、第三十七条规定,新购进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驾驶的,发给临时驾驶牌照,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需要临时跨行政区域行驶的,发给临时驾驶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上述规定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取得临时通行证号码牌后可以在公路上行驶;二是主要有两种临时驾驶牌照,一种是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车牌,另一种是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车牌。

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申请了一个临时牌照。根据她申请的驾照类型,她决定购买新车的驾驶范围应在武汉行政区域内,即王小姐购买的车辆只能在武汉行政区域内行驶,才能办理正式牌照。如果王小姐需要在武汉市以外的黄石市登记和登记新买的车辆,如果她需要临时穿越行政区域,显然应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临时驾驶执照。

“拾取保险条款”第3条第2款规定:“拾取是指.从销售地点开车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在本案中,“买方指定地点”由王小姐在申请临时许可时即武汉行政区决定。根据这一点,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提供的临时许可证的类型,签发一张仅限于武汉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卡是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书的内容也得到批准。“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武汉市”的保险证明与王小姐提供的“仅在武汉市使用”的临时许可证相一致。因此,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只对武汉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负责。王小姐的车是武汉管辖范围以外的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律。

(2)王小姐遗忘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申请临时许可证必须有强制性保险证书。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为新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并没有汽车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在公路上开车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客观上增加了自身的法律经济风险。

[逻]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王小姐只购买了新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新车所在地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之内。因此,王小姐没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应予以支持。最后,仲裁委员会决定拒绝王小姐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新车购买者必须注意新车的临时车牌类型。购买第三人责任保险时,应当与使用范围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将承担很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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