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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律师说法】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托运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

2022-06-28 20:27:27

葛律师

说法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托运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


案情

甲委托乙承运一批货物至丙。根据双方约定,甲需先行支付40%的运费。乙按约运送货物期间,发生山体滑坡,导致货物全部灭失。 现乙要求甲继续支付剩余的运费,甲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运费,反而要求乙返还预先支付的运费。那么谁的要求合理?

律师说法  

1、《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本案中,基于法律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甲可以在未支付的60%的运费范围内免责,即乙无权要求甲继续支付剩余运费。

         4、《合同法》341条的规定,对乙来说是否不公平?其实,货物的灭失对甲来说已经是一笔损失,再让其承担运费意味着甲要承担双重损失,而法律正是基于公平角度,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是有道理的。因此,本案中的甲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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