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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

2022-05-01 20:30:29


案例介绍


原告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赴欧洲旅游合同, 在旅游期间, 原告在酒店休息时,被当地的警局误抓,,原告身陷他乡 18天, , 无罪释放, 只身回国。



原告认为被告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 应当保障原告的人身、 财产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 应当向原告履行救助义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以及赔偿原告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0663元。


判决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除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给原告提供旅游服务之外,还应当承担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


但该义务应当是被告能够预见且能通过自身努力克服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1

原告赴欧旅游,在意大利中华酒店居住时被意大利警方当作通缉人员误抓, 被关押18天, 。为此, 原告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 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 误抓事件属于意外事件, 旅行社无法预见, 并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与克服。


第二, 出现意外事件, 旅行社应有适当的处置措施, 并履行及时报告义务。《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 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依法与克服。


第三, 出现意外事件, 旅行社应有适当的处置措施, 并履行及时报告义务。《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 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做出妥善处置。本案旅行社在该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了系列通知与报告措施。


 对此类事件, 领队应第一时间通知游客家属, 并向中国驻当地机关发出求助信, 同时履行向当地旅游局报告义务。 基于上述, 组团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时, 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意大利警方误抓事件造成的旅游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虽对意外事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行程终止, 旅行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后, 将旅游费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审理中,旅行社主动表示退还全额旅游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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