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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可抗力风险实例

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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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迅猛发展, 在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定额计价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不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为此参照国际经验, 我国推行的计价模式开始了从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分析不可抗力风险, 通过案件实例介绍处理过程。

不可抗力风险的概念及风险应对策略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风险, 通常无法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或者小心对待来规避。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处理风险基本上通过对项目风险识别、估计和评价, 并对项目风险提出处置意见和办法。通常情况下风险有四种应对措施: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和风险自留。不同措施应对不同的风险, 下面大概介绍下4种应对风险的方法。


(1) 风险规避是通过避免使用的方式, 使一些会对项目产生极其不利甚至致命影响的风险不要发生。但这是相对保守的风险对策, 在回避风险的同时, 也就彻底放弃了项目带给我们的各种收益和发展机会。


(2) 风险转移是通过签署契约的方式, 将风险的后果连同应对的责任转移给能够以最低成本有效管理风险的一方。转移风险实际只是把风险损失的部分或全部以正当理由让他方承担, 而并非将其拔除。风险转移策略几乎总需向风险承担者支付风险费用。转移工具丰富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保险、履约保证书、担保等方式。


(3) 风险控制是通过一系列措施, 设法把不利的风险事件的概率或后果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临界值。提前采取行动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减少其对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比在风险发生后亡羊补牢进行的补救要有效得多。


(4) 风险自留是通过建立应急准备金、预留定价边界或合约价格调整空间等方式, 吸收对于项目本身产生负面效应的风险。


采取该策略的原因在于很难消除项目的所有风险。采取此项措施表明, 已决定不打算为处置某项风险而改变项目计划, 无法找到任何其他应对良策的情况下, 或者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对策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高 (尤其是当该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时, 往往采用“接受”这一措施。该策略可分为主动或被动方式。最常见的主动接受风险的方式就是建立应急储备, 应对已知或潜在的未知威胁或机会;被动地接受风险则不要求采取任何行动, 将其留给项目团队, 待风险发生时视情况进行处理。

实例分析

南方沿海某工地地下室顶板结顶, 后浇带尚未封闭。下月初受到百年一遇的特大台风迎面登陆的影响, 台风过后市内道路积水严重, 积水深度达60~70 cm, 工地内积水无法外排, 最终整个地下室及工地完全被水淹没。工程完全处于停工状态, 大约7 d后水位开始下降, 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排水、场地清理, 并于2 d后复工。


工地损失的部分情况, 地下室内顶板承重架、模板、木方因混凝土养护龄期未到不可拆除, 地下室外墙模板已达拆模条件, 施工方已拆除外侧的模板并堆放在工地内, 内侧模板因地下室支架过密无法单独拆除, 以上木模及木方均被水浸泡无法继续使用。同时办公生活区积水也很严重, 办公家具及电器均遭到严重损坏。施工单位对此提出了费用及工期索赔。


合同背景资料:施工合同按2013版清单的要求进行招标后签订。索赔摘要如下 (金额已省略) :

(1) 施工设备及机械损失;

(2) 全部木模及方木的浸泡损失;

(3) 应急抽水水泵购置及抽水人工费和电费;

(4) 场地及地下室垃圾、泥浆清理费用;

(5) 袋装水泥;

(6) 施工设备租赁及闲置费用;

(7) 施工方自有办公家具、用品、电器损失;

(8) 工期索赔。


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依据上GB50500—2013《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9.10条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摊的描述如下。


(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 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


(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 若不能按期竣工, 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 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建设方和施工方对索赔清单中1, 3, 4, 5, 6, 7, 8均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但对2条索赔中的木模及方木的损失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建设方的意见认为9.10.1条中所指的材料指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 就如施工电梯和现场到货的待安装的正式电梯, 在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施工电梯的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 现场待安装的正式电梯损坏由建设方承担一样。同理木模板属于施工周转材料, 是施工单位购置的生产工器具, 木模的损失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方意见认为, 一方面2013版清单中对9.10.1中对用于工地的施工材料未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一切材料, 还是仅指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其余条款中也没有施工周转材料损失的风险承担划分说明。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在台风来临时为减少工地双方财产的损失进行了必要的工作, 但因混凝土龄期未到无法对支撑系统中的木模及木方进行拆除, 该部分木模在当时无法与工程实体脱离, 在当时也可视为工程实体的一部分, 从这两方面出发施工单位放弃对工地所有木模浸泡损失的要求, 但提出了对混凝土龄期未到不能拆模那部分木模损失的索赔要求。


对此双方一同请教了当地工程界的权威人士, 并了解了一些过往的索赔案例, 其中有索赔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例。由于2013版清单对施工单位周转材料的损失未有明确规定, 导致了各方的理解很难统一, 对该项索赔还是存在很大的分歧, 但主体思想还是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最终本案例中建设方还是接受了施工方的这方面的索赔请求, 承担了因混凝土龄期未到无法对支撑系统中的木模及方木进行拆除的那部分木模的损失。


本案例中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对不可抗力的风险未有识别, 也未采取风险转移措施, 同时也可认为双方都把不可抗力的风险自留了。但在风险来临时双方都承受了高额的损失费用。在目前现阶段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 如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考虑通过那种方式处理风险, 则各种风险处置方案对施工单位的成本也会产生影响。但是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 同时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还未建设起来, 恶意竞争价格、串通投标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层出不穷, 为此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规定了种种的反制措施, 但同时也限制了价格竞争, 且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基本上很少考虑这种不可抗力风险的成本, 或大部分采取了风险自留的方式。但在这种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如损失较大时, 实力较弱的承包商有可能无法继续履约, 从而对发承包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结束语

通过这个案例引起了我们对不可抗力风险如何处理的思考, 同时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国际上关于不可抗力风险的规定, 其中FIDIC施工合同中的17.3雇主风险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对该条规定的解读可认为国际上不可抗力风险主要由建设方承担, 同2013版清单9.10条的规定相比其风险承担的范围要大的多。


目前在管理风险这方面与国际上还有很大差距, 国内关于风险的分担范围与国外差异也比较大, 再加上我国的保险市场也不够发达, 可选择的风险转移方式也比较少, 对不可抗力风险选择自留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不过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也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应紧跟时代步伐, 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来源:筑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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