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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哪些情况不应拒赔?

2022-04-22 22:35:33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例中,有70%以上是由于疾病保险引起的。虽然其真实性难以验证,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寿险业存在疾病保险,拒绝赔偿的情况占很大比例。究其原因,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不严,也是投保人不诚实的原因。

然而,并非所有受疾病保险的人都应拒绝支付赔偿。

在第一种情况下,推销员知道被保险人病了,但仍然为他自己的利益建立保险合同作出了贡献。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肝病住院。在此之前,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曾多次联系谢人推广保险,出院后不久,谢某一晋升保险王先生购买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一年后,王先生死于肝病。

保险公司拒绝解决索赔,理由是王先生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发现保单的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谢在推销员的报告中填写了“他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表明谢知道王先生病了,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这一情况,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

谢先生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工作行为,它代表着保险公司。合同的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受理王先生的保险申请,。

在第二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指定一家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但没有发现被保险人生病。

2000年12月,李为女儿奇琪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奇于2001年3月死于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认为李的女儿在保险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一定事先就知道了,但没有说实话,所以他拒绝付钱。李认为,在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带着女儿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是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不存在欺诈和欺骗的可能性。此外,对她女儿的死亡没有任何病理反应。她不知道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说不履行如实告知她的义务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辩称,李知道自己的女儿病了,应该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在医学理论上,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因体检偏离所造成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第三种情况下,所谓的“疾病”没有列入“政策”。2005年8月,持有人寿保险的周先生因住院无效而死亡。她的女儿赵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因为她多年前患上了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女士说,当她母亲投保时,她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填写了保险单上所列的所有通知事项。,虽然周某在保险前患病,但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单所列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轻保险、重赔付”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后,也要对被保险人的住院记录进行全面调查,在各医院开展“二次保险”,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就不值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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