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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经纪等法人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03-25 01:15:35

2009-01-15
保监发〔2008〕11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强化对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的管控,,,调整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由保险监督局负责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期限届满后,对公设估价机构法人的营业执照予以展期。,,向登记地保护监督管理局提出续签申请。各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批更换申请。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求主席团的意见。决定发放新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发放新许可证;决定不续签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决定不续签。

第二,设立法人机构后,由保险监督局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条例”和“保险估价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和法定机构应当向登记地保险监督局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考试意见形成后,。,并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保险监督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许可证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和续签。同时,。各保险局对保险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管理措施时,,并送交有关法人机构的地方监督局,作为许可证续签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的参考;决定是否批准续签、是否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后,。

如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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