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累经验的过程中,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困难,逐步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才能实施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并将在近期内在重点产业和地区试点。这一措施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深入推进,而且也推动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走向一个新的领域。
新的领域意味着必须面对新的问题。绿色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推行的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在试行之初不仅会遇到阻力,而且在推广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只有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才能理清思路,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
事实上,已经出现了抵抗。中石化和中石化虽然支持实施绿色保险制度,但认为目前不宜将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究其原因,是由于公司财力雄厚,能够自行解决污染补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基金制度没有很好的协调。这些公司担心,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石油污染损害,有很大的赔偿限额,国内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承保。
同时,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企业保险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各方准备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推广的重要因素。
虽然保险业对这一制度的实施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但目前保险市场绿色保险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美亚保险是第一家在中国推出污染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目前仅被外资企业收购。国内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认识相对薄弱,采购率相对较低。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企业已达300000多家,但北京保险市场上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却不多。大多数现有产品是作为一种额外的公共责任保险出售的。一些比较专业的产品并不理想。
这些现象表明,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
为了探索,我们必须迎接挑战。
法律是必须建立的基础。健全的法律和完善的制度是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前提。为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对污染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仅要对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逐步探索间接损害赔偿。要彻底改变以往对污染事故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的警告甚至象征性做法,强调经济处罚,让污染企业为造成的损害付出代价。
责任是一个必须加强的问题。责任的丧失必然导致污染企业肆无忌惮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对企业污染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扭转“企业污染利润、政府责任范围和社会支付损害”的局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应与引入独立的侵权行为法相结合。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责任,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从侵权行为的高度确定赔偿金额。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有效地打破一些大型企业资金充裕、不需要参保的误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埃克森石油公司,它在1989年埃克森瓦尔代油轮事故后被发现是不可推卸的,最终被罚款67.5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加深利益集团对环境责任的认识。
市场是必须扩大的空间。通过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科学确定绿色保险的类型和费率,确保其符合环保和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的需要,使企业认识到,实施绿色保险可以有效化解企业的风险,减轻企业的压力,帮助企业提高环境风险意识,防止环境风险的投资水平和能力,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保险。要尽快规范保险业的市场秩序,建立第三方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机构,确保公平、中立、诚信,对于一些重污染和环境高风险行业,可以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风险的识别与量化、责任识别机制的建立、理赔程序的规范化、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建设与完善、开放渠道的建设与完善等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恶劣的环境状况不允许我们在一切到位的情况下实施这些理想的环境和经济政策。我们只能研究、试点、总结和团结各方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的建立。关于绿色保险制度的未来,中国保险行业高管对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完善做出了大胆的预测,这些产品应该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